“一栋楼为一个人买单”?变化来了
今天,全国人大代表、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介绍,近年来高空抛物时有发生,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。一些案件由于找不到肇事者,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,引发了很多争议。民法典草案对此规定有关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,物业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减少“一人抛物、全楼买单”的情况,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。 “一人抛物、全楼买单”可以追溯到20年前著名的重庆烟灰缸案。2000年5月,郝某被某居民楼掉落的烟灰缸砸中,留下严重的后遗症。他将该楼所有住户告上法庭,重庆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,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,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,根据过错推定原则,由其余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,各赔偿8101.5元。这一案件开启了无主坠物的判决先河,在当时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。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,则用法律条文明确了,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虽然被告纷纷喊冤,但若医疗费及因伤残带来的日后损失,全部由受害人承担而没有救济渠道,那么对受害人来说是极大的伤害。“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”,应是侵权责任法此条款的立法本意。 然而即便是故意高空抛物,由于难以发现,取证困难,“全楼共担”往往使得对肇事者承担的法律责任,远低于其所带来的伤害,一定程度上导致高空抛物久病难治。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已成为热搜榜的“常客”。就在5月11日,广东深圳一小区高空掉下两瓶洗发液,砸中一名6个月婴儿的头部,致其头骨骨折。3月,浙江一个14个月的婴儿被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,已脑死亡。济南“天降菜刀”,贵阳女子被灭火器砸中……高空坠物已成为人人喊打的公害。 近年来,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故意伤害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做法。2019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明确,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,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,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。这受到了各方点赞。 回归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责任,此次两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也对维护群众“头顶上的安全”作出了回应,对原先“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”的立法思路作出调整,明确由真正肇事者依法承担责任,因此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的规定,防止有关机关在实际高空抛物事件调查中的消极不作为情形。同时增加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。 客观来看,对高空坠物进行公平、合理又切实有力的惩治,依然任重道远。这其中需要相关单位积极作为、社区完善监控等基础设施,需要不小的财力、物力支持。因此,守护头顶的安全,立法和社会治理层面当形成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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