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 《人格、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》作者:郑永流【PDF】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lshen321    时间: 2017-9-21 23:41
标题: 《人格、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》作者:郑永流【PDF】
《人格、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》

作者:郑永流 《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》第八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

内容简介

  在法律中,人格不应是人的法律主体地位,当指人负载于人的社会资格、生命、健康、名誉等上的精神存在利益。人享有这些利益的法律技术就是确认人拥有权利,权利指一种旨在独立实现个人利益的由客观法授予的意志力,以这类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就是人格权。人格权可分为灵肉人格权、情感评价人格权、行动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(尊严权)。人格权的客体具有较强的主观评价性和某种客观确定性,人格权既是积极请求权也是消极防御权,且兼具绝对性和相对性。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,可主要由国际人权法,国内的宪法、刑法、尤其是民法等制定法,以正面确定和负面保护的方式来设置,还可适度通过判例法来发展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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