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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》 作者:杨代雄 译【EPUB+MOBI+AZW3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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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2-20 01:1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内容简介
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(1779—1861)
萨维尼于1779年出生于法兰克福,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堡(Marburg)大学,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,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并获博士学位。24岁时萨维尼发表了《论占有》,引起了巨大轰动。1810年萨维尼出任柏林大学教授,并于1842年-1848年出任普鲁士的司法大臣。
1803年,《法国民法典》诞生,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,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,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,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。1814年,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(Thibaut1772-1840)发表了《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》,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,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。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《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》,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。次年,萨维尼与好友艾希霍恩共同创办了杂志《历史法学时评》,并以此作为历史法学派的阵地。论战逐步升级为一场全国性的辩论,连哲学大儒黑格尔也参与其中。
在《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》中,萨维尼认为: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,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、习俗和政治一样。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,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,不可分离。法主要是“民族精神”的体现,是民族意识、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。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,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。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。但是,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。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(包括法学家在内)的自由意志所决定。总而言之,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。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,通过系统、完整的罗马法研究,来为立法积攒力量。
萨维尼一生致力于古罗马法的研究,他1804年发表了《中世纪罗马法的历史》,此书共六卷,直至1831年才得以完篇。萨维尼晚年的作品是八卷本巨著:《当代罗马法体系》,全书出版耗时九年,是萨维尼一生心血的结晶。萨维尼对于罗马法的历史性研究,至今无人可及。
萨维尼不仅仅是历史法学派的开创者,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开山祖师。他在1802到1803年开设方法论课程,由其弟子雅各布•格林作成笔记,直到1951年出版的《法学方法论讲义》,是德语区法学方法论的发端。他阐述了经典的法律解释四准则:语义解释、逻辑解释、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。语义解释的客体是立法者的文字;逻辑解释的对象是立法者各个想法之间的关系、结构;历史解释则涉及法律发生当时的状态;体系解释指将所有法律制度、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。萨维尼认同主观解释理论,认为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法律的意义和目的。萨维尼建立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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